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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坑了人 播出电视台也担责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3-07

发布者

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者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了给市民普及新法规,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对《消法》进行了解析。其中,辛建强认为新《消法》中一个很大亮点,就是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有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1点播出了关于治风湿的胶囊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原来,该广告中的胶囊并非药品,属于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以上案例中播出虚假胶囊广告的电视台,就应承担连带责任”,辛建强称,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包括消费者享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代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辛建华提醒消费者,发现在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资料、证据,便于维权。成都商报记者 王垚

同步播报

鱿鱼面臊子作坊被查封

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楚华)城西江安河外一家生产鱿鱼臊子的作坊涉嫌违法无证经营,昨晚8点过被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二支队当场查处。

据该涉嫌违法生产的作坊的现场负责人向稽查人员介绍,该作坊生产的鱿鱼臊子是提供给一家位于大石西路的鱿鱼面馆和一家位于营门口光荣小区的鱿鱼面馆,这两家面馆都证照齐全。不过稽查人员表示,单独制作臊子之类熟食的场所也应该办理生产许可证,否则涉嫌违法。

稽查人员还介绍,小作坊现场也没有消毒设备、更衣间等,这也说明其现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昨晚,稽查人员当场对该作坊贴上了封条,并下达了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作坊负责人今日到执法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作者:祝楚华

来源: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