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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迎周年诸多难题待改进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5-02-27

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将于这一天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质量万里行通过消费者声音的收集,发现该法在实际消费生活的应用中遇到的难题并期望能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得以改进,以维护每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渠道购物七日反悔权网络购物成为新的生活方式之一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维权难题。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对消费者投诉的梳理发现,网络服务行业的投诉量常年居于该投诉平台的首位。

  虽然,在新消法的规定中明确了网购产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亮点,为网购生活带来了保障。但在实际消费中,您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

  1.未经过消费者的确认,网购平台或第三方店家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2.网购平台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3.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收到了退货要求,催了又催,店家却迟迟未办理退货手续,甚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返还商品价款。

  消费欺诈赔偿和处罚力度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往的规定是“退一赔二”,而在新规定里变成了“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这一规定。在实际的消费者,您可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1.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2.收到失效、变质的商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购买的产品是“山寨货”,即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4.购买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5.发现商家销售的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6.消费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商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7.“实际欺诈案例中,能获取退款已经很好了,获得赔偿,其实很难。”

  实际消费与售前宣传的一致性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您可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1.商家没有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2.商家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3.商家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5.商家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6.商家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7.商家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耐用品的举证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的证据规则。《消法》修订以后,将消费者“拿证据出来”转换为商家“自证清白”,实行六个月内发生瑕疵的耐用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实际的投诉梳理里,您也许会遇到以下情况:

  1.当商品遇到问题,厂商相互推脱,更别提举证;2.购买产品后,商家因不属于“耐用品”而举证拒绝举证;3.遇到消费纠纷,针对具体产品的质量问题,商家的举证,常常出自厂家的售后部门,公正性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4.“实际消费中,遇到非耐用品的质量问题时,举证仍然是一个难题。”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消法》修订后,新增商家对消费者隐私进行保密的要求,却迟迟未有具体的细则,即使因信息泄露造成了风险,消费者也无力证明。您也许会遇到以下情况:

  1.您刚购买的产品,就收到了相关消费信息的骚扰短信,您认为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实际上却难以证明;2.未经您的同意,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售;3.没有经过您的同意或请求,或者您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收到类似商业性信息,却还是不间断地收到。

  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可操作性很难,加上没有明确的惩处力度,实际也很难追究责任。”

  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您,消费维权,已潜伏在您每一次的消费选择中。除了上述针对新消法的新问题外,一切发生在您消费生活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您都可以第一时间告诉我们。

  您可以登录http://www.315online.com/tousu/我要投诉”栏目,您提供的每一条线索将成为中国质量万里行维权路上的动力,从而为更加健康的消费环境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