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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广告法首次大修 重拳出击治理广告乱象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8-27

原标题:重拳出击治理广告乱象

“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在实施近20年后,广告法迎来首次大修。对于公众关注的虚假广告、烟草广告、垃圾广告等问题,草案作出了哪些新规定?意义如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明确界定虚假广告并加大惩处力度

长期以来,对虚假广告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现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茅介绍,此次修法,除明确界定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外,草案还明确,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均构成虚假广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一界定对于打击和遏制虚假广告、误导性广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草案同时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罚款下限由现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1倍上升至3倍,上限不变,依然是5倍。

刘俊海对草案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予以肯定。不过,他建议进一步强化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过滤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运营商以及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再向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公司追偿,这样不仅能方便消费者维权,也能倒逼运营商择善而从,甄别服务对象,杜绝虚假广告的蔓延。”刘俊海说。

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社会各界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呼声不断。

针对这一社会公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形式作了更严格的限制,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场所方面,草案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草案同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刘俊海认为,此次广告法修改加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制力度,值得肯定,“但我认为列举的方式还很不够,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监管办法。因为这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只有重典才能治乱”。

明星代言商品须先使用

广告中,明星、名人、专业机构人士的推荐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常常会产生影响,但是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后,作为推荐者的明星等却不负任何责任,有些甚至根本没有使用过代言的产品。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设定的。“荐证就是推荐加保证,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要让他们知道,所做出的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刘俊海说。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副院长丁俊杰指出,明星跟代言产品的关系,最重要的是真实问题:“比方说你是不是真的了解你所代言的产品,是不是真的使用该产品,这是最重要的,不能只为了代言而代言。”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广告

针对扰人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小广告等,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草案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丁俊杰表示,在治理垃圾信息这个问题上,除了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外,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不能因为执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就不理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