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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情形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10-21
原标题:法律应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情形

  法制网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董中原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列举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情形。

  董中原说,草案第27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但是,第2款至列举了虚假广告情形,却没有列出引人误解的情形。现实中大量存在引人误解但是其所述事实并非虚假的情况,对此类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广告法应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并列举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因此,他建议草案第27条增加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一)对商品做片面宣传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四)以造成与竞争者商品或服务混淆的方式进行宣传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