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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终身不得再从事广告荐证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9-28
法制网记者 席锋宇

  明星代言产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后,大街小巷、电视广播都能看到听到各类明星代言,但由此引发人们对明星广告的投诉也呈日渐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很多明星都和虚假广告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少明星代言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广遭非议。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明星代言”这一话题提出了更加详实的建议。

  任茂东委员认为,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与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如果不对荐证者的行为加以有效规范,那么久而久之,除了消费者身心与经济上受损外,虚假、不负责任的社会氛围就会慢慢形成,社会道德与风气也会随之变坏。

  “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承担责任。”任茂东说。他对草案第58条的规定提出异议。他说,依此条款追究广告荐证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反过来理解,荐证者只要不知道广告虚假,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不用主动去了解所推荐、证明的商品和服务。“可是,荐证者如果不了解某个商品或者服务,他凭什么去推荐、去证明?”

  任茂东认为,依照这一规定,荐证者在推荐、证明事后只要说自己不知道广告是虚假就没事了,这种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实际上形同虚设。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广告荐证者应当了解所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的规定。同时在荐证者承担法律责任中增加“广告荐证者未依据事实,未了解所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的规定。任茂东说,荐证者不得为其不了解、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在一些国家已经是惯例,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可行性”方面的问题。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这种合情合理的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此外,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任茂东建议让荐证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即,如果消费者认为荐证者的广告虚假、所荐证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的,那么荐证者应当拿出他了解他所荐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证据来,也就是说实行举证责任原则,拿不出证据的,就按照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仅有这一条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举证权和集体诉讼权,而且要通过法律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任茂东说,只有这样,才能对生产企业、广告商、广告经营者以及荐证者形成一种硬约束,才能终结现在各种奇葩的广告代言,才能终止现在各种广告乱象。

  加大对以明星为代表荐证者的处罚力度也是审议中委员们比较集中的建议。

  董中原委员说,现今一些名人、明星作不负责任的代言、推荐和证明,导致相当多的消费者被误导,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针对虚假、欺诈的推荐证明,应责令其消除因虚假推荐证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针对推荐、证明者违反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也应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对虚假推荐证明者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其违法成本,督促其诚信推荐证明。”同时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罚款之外,还应增加“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推荐证明者为其没有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李景田委员和孙大发委员也认为对广告中明星的代言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宽松,还不能从根本上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他建议,完善和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对明星做虚假广告的荐证者惩戒和处罚。因此,他们都建议罚款上限要提高,并规定将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违法者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但在额度上限方面,两位委员有不同看法。李景田认为应处罚违法所得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孙大发则认为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 广大农民中有很多人是明星的粉丝。,他认为不要让演员、明星做广告的内容,以免对用户和农民进行误导。 他建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农作物种子、树木种子、种畜禽和种养殖广告准则中应增加一项,即“不得利用演员或者明星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