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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虚假广告将被罚款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9-05

日前,市工商局举办《广告法》修订情况和广告审查标准专题讲座,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市媒体及广告企业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进行培训。记者从培训中了解到,目前已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亮点颇多,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

比现行《广告法》增加33条

此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6章75条,与现行《广告法》相比,增加33条,修正18条,维持不变或仅有文字简单调整的24条。扩大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充实和细化了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修订或新增了医疗、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类型广告的准则;完善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行为规范;强化了监督管理,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手机接收广告信息中,《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垃圾广告禁止向手机发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除了现行广告法规定的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5类媒介以及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外,还禁止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等。

教育、培训广告增新准则

草案规定,教育、培训、招商广告均不得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教育、培训广告也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保健食品等准则,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井惠群半岛晨报、海力网首席记者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