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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出新规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3-03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各行各业的广告提出了不少新规,其中更是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得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未经消费者允许,商家也不能给消费者发送短信、邮件广告。几大亮点新规对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房产广告标价要写有效期

  [现状]“2万元/平米起”“总价61万元起”这样的房产广告在街头并不少见。但这些广告几乎没有看到明确标注价格有效期的内容。也有市民反映,曾经就遇到过看到广告价格很诱人,电话咨询才知道这种“起价”的房子很少,甚至有的价格已经过了“有效期”。

  [对策]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24条提到,房产广告涉及价格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朱晓峰表示,随着房屋价格波动越来越大,如果房产广告能明确标出价格的有效期,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很有好处,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招生广告不得承诺“包过”

  [现状]“签约包过”、“一次通过”、“最低××分”,这样的宣传语经常出现在各类培训招生广告中。如果不能通过或者达到所宣称的效果,广告里往往号称能全额退款,但真到了消费者要退款时,却又开始一轮又一轮的扯皮。

  [对策]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22条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证升学、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其他保证性承诺。

  未经允许不能给消费者发短信、邮件广告

  [现状]不少消费者都有类似经历,网购之后经常会收到卖家的短信广告,邮箱里也常常能看到不少广告邮件。市民潘小姐偶尔网购,很少乱留手机,但她粗略一数,自己的手机短信中到目前为止2月共收到了13条短信广告,从手机游戏、APP到手表、网店、旅游各类广告都有。

  [对策]征求意见稿新增第45条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第61条规定,违反第45条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得承担连带责任

  [现状]不少消费者冲着广告去购买消费品,对一些明星代言商品或者影视同款商品更是趋之若鹜。电视、电影“植入广告”成了不少商家最喜欢的宣传方式之一,就连微博大V的营销“小广告”也市场巨大。但这些方面却常常出现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质量问题,甚至引发纠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