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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对代言虚假广告早该动真格的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1-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新规,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负有连带责任。

       代言虚假食品药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彰显了民意诉求。代言某种食品、药品商品,意味着代言人和企业之间建立了利益关系,代言人以自己的影响力为商品扩展销路,倘若被代言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无心之过”,也不能置身事外。在国外,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要受到重罚。日本法律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如属假冒伪劣,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接受惩罚;在欧美,代言虚假广告除了身败名裂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因为为一种戒指夸大产品的功效而锒铛入狱2年。代言广告获取经济利益,就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否则,面对“接一个广告就够我一年拍片子的钱”的诱惑,代言人还会顾得上道德血液和责任良心?

       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已成社会公害,尤其是不负责任的代言对虚假广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央视记者曾在街头随机采访群众,问他们是否相信明星做的广告,多数的回答是“不相信”、“那是忽悠和骗人”,把事关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广告当戏演了。原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态度很明确: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要加大食品、药品广告监管力度。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害人不浅,必须从严整治。”中消协的一项调查表明,7成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超过8成的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即,代言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预防、遏制虚假的食品、药品广告还需要有关部门“把好关”。巩汉林曾经说,明星代言风波,有不依法行政的错,关键问题,就是担心政府、企业和一些明星在这个过程中有猫腻,在私底下互相有利益交换,这就麻烦了。从实质上讲,这就是腐败问题。对于巩汉林的说法,有关部门也必须给予重视。如果有关部门都能“把好关”,食品、药品中的虚假广告纵有“孙猴子的七十二变”也欺骗不了消费者。

来源:燕赵晚报